根据国务院“重视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教学”的指示精神,学校将“重视教学过程,取得教学实效”的举措放在首位,严格监控影响正常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发生,特认定以下教学行为是教学事故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罚。
一、一般教学事故行为
1. 教师开学第一天没有按学科授课时数备齐两周教案;
2.教师放假离校前,没有特殊原因,没交业务档案、听课记录、成绩表;
3.教师每期听课不够16节;
4.订购学科教辅资料超出规定要求。
以上教学行为,经核实无误,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奖金,扣发岗位津贴。
二、重大教学事故行为
1.没有教案进教室授课;
2.教师擅自停课、缺课;
3.教师自行换课,换课后又不履行诺言授课,致使课堂无人上课。
4.教师自行减少教学大纲的教学内容和学时,损害学生获知权益;
5.教师没有任何原因不做演示实验或不指导学生做学科实验,致使学生获知不系统;
6.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迟到、早退20分钟以上;
7.没有任何原因教师不布置学科作业或作业布置量少于正常二分之;
8.教师不批改学科作业,或作业批改次数少于正常二分之一或作业批改马虎、草率,引起学生抗议;
9.教师或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内容;
10.任课教师或监考教师或有关人员遗失学生试卷,致使考试成绩无法确定;
11.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改动学生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证明、学籍证明、或不该获得的毕业证书;
12.教师上课时间使用手机、传呼或接听私人电话长达5分钟以上;
13.未经任何部门同意,擅自订购教辅资料且教辅资料不是教育行政认可,严重损害学校声誉。
以上教学行为,以学校有关部门调查、审核批准后,视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扣发岗位津贴,调离、行政处分甚至解聘处分。
2005年6月10日